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浙里家政”录入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