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