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家政服务用户提出的退还服务费、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