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治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将城市排水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墙、排洪沟、截洪沟、泵闸等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实施损坏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或影响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