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水库大坝、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涝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擅自在河道和湖泊、水库以及行洪和排涝通道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和安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砂、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渣土等危害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破坏、侵占、毁损气象、水文、通信、监测设施以及城市防洪排涝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