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行洪通道、排洪渠等保障城市防洪功能需求的地域空间界线划入城市蓝线进行管理保护。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体空间稳定、危害岸线安全、妨碍行洪及蓄洪的活动。禁止擅自调整城市蓝线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通过洪水影响评价,确保调整前后防洪功能不降低,并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