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防洪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城市洪灾情况,结合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条件,依据城市规模及其重要性,确定城市防洪标准;(二)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三)确定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安排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泵闸、排洪渠等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以及超标准洪水应急措施等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