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依法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用地布局等各种因素,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生态空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