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延平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50年一遇;建阳城区核心区(南林组团、新岭组团)防洪标准不得低于50年一遇,其他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30年一遇;建瓯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30年一遇;邵武、武夷山、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