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依法认定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认定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养护责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