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一)古树名木生长异常、可能死亡、遭受自然危害的;(二)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三)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在报告前应当及时劝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