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弄虚作假、妨碍或者阻挠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