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按照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防灾减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认为需要调整原有功能的,应当组织技术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