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限期除险加固,疏浚清淤,消除安全隐患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