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弄虚作假、妨碍或者阻挠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