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