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