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进行备案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