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进行备案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