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