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七十条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