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