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七十一条有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或者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