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五条有效申请小餐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三)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