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