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六条有效小餐饮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许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小餐饮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