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四)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