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肉制品(传统食品除外)等国家和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