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一条有效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