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