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第四十六条有效校外配餐企业根据学校订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餐食。校外配餐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处理等制度。校外配餐企业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