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采取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学校应当对配餐企业供餐进行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餐食质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