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