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有效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设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