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