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及张贴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禁止吸烟标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禁止吸烟标识的设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