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组织编制控烟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控烟相关政策措施,开展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执法以及宣传培训等。

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