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领导,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并对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监测评估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