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