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