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控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