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通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