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控烟管理制度;(二)开展控烟宣传;(三)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烟具和带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