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控烟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博单位、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民宿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政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客运码头等有关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农贸市场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园、公共停车场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九)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口岸管理区域的控烟工作进行协调督促。

(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业综合体、超市、批发市场等管辖领域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涉及需要处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

(十一)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的禁止吸烟区域,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十三)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控烟工作需要,对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依法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履行控烟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统称控烟监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