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建、迁移农村供水工程公共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