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