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