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化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