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化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