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