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督促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工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社会征求意见或者未向社会公示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