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二)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占用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前应当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期恢复绿地及保证绿地恢复质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