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